医院消毒卫生要求(GB15982-2012版)

医院消毒卫生要求(GB15982-2012版)
1各类环境空气、物体表面
1.1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。
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,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。
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(室);产房;导管室;血液病病区、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;重症监护病区;新生儿室等。
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;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;血液透析中心(室);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。
V类环境为普通门(急)诊及其检查、治疗室;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。
1.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,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。
 
2医务人员手
2.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10CFU/cm2。
2.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5CFU/cm²。
 
3医疗器材
3.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。
3.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≤20CFU/件(CFU/g或CFU/100cm2)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3.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≤200CFU/件(CFU/g或CFU/100cm2)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 
4治疗用水
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0572要求;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。
 
5防护用品
医用防护口罩、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19083、YY0469和GB19082要求。
 
6消毒剂
6.1灭菌剂、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,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。
6.2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;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。
6.3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/mL;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;
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≤100CFU/mL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 
7消毒器械
7.1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。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要求,使用中紫外线灯(30W)的辐射照度值应≥70μw/cm2。
7.2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(强度)应符合相关规定。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<0.16mg/m3。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<2mg/m°。
8污水处理
污水排放应符合GB18466要求。
9疫点(区)
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GB19193要求。
标签:医院 消毒 GB15982-2012 要求 卫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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